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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唐远胜与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远胜,李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唐远胜。被执行人李光均。申请执行人唐远胜与被执行人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远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均给付本金1981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2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处置房屋并偿还38210元,申请人自愿同意减债务5477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远胜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远胜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981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2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4771元,被执行人李光均尚欠申请执行人唐远胜本金149799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远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