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鹰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燕、范云火、张文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张文燕、范云火、张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鹰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张文燕、范云火、张文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实业发展公司诉张文燕、范云火、张文仁返还定金、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赣执监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0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责令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并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范静波、张寄、张亮位于上饶市书院路103号3-4店面,一单元501室,二单元201室的房产抵债,后张文燕归还了壹拾叁万元,共向权利人支付款项伍拾叁万伍仟元,尚欠伍拾陆万伍仟元及利息。法院查明,张文燕已被贵州省遵义县法院(2014)遵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范云火已去世,张文仁一直下岗在家,三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经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力审判员 张鑫冰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