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超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21号罪犯吴超。2009年12月25日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9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句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镇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超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超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超,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2015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另,江苏省丁山监狱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结论为:该犯仍然存在一定的重新犯罪可能。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确定该犯仍然存在一定的重新犯罪可能,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