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贤国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贤国,无业。因吸毒,于2006年7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4月14日被椒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3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贤国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贤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贤国在台州市椒江区新世纪花园5号楼101室内,将其吸食剩下的小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6年3月11日下午,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台州市椒江金世纪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105室将被告人徐贤国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贤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某、方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搜查照片,尿样检测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贤国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贤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贤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贤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非法所得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