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特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崔秀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崔秀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特49号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秀华,女,汉族,1939年11月3日生。指定代理人崔秀琴,女,汉族。申请人李伟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崔秀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伟陈述其母吴崔秀华自2009年6月出现记忆力减退,不知温饱,无自知能力等老年痴呆症状,多次治疗未好转且症状日益加重。现已呈现晚期老年痴呆症状,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病家中,完全依赖家人照顾,不认识家人,且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申请人作为崔秀华之子为更好尽到看护崔秀华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崔秀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崔秀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向本院出具宁脑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被鉴定人约2004年渐出记忆力减退,丢三落四,经常把东西藏起来,藏后找不到即怀疑被盗。病情渐加重,逐渐发展至不知饥饱,有事无故发火,吵闹。后渐不认识家人,个人生活不能自理,有效交流困难。曾在专科医院就诊,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给予乐喜林,博思清治疗。目前无法言语,大小便完全需要照顾,语言理解与表达困难,不能有效进行交流。精神检查发现崔在喊自己名字时点头,无法言语,无有效交流,存在严重的智能损害。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相关标准,诊断崔秀华为老年性痴呆(重度),有效交流困难,在民事行为中完全不能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崔秀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梁莞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