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858号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8378256-1。地址平泉县卧龙镇三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XX,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人刘德昌,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被告刘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华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黎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