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木熙与潘德康、潘兴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木熙,潘德康,潘兴康,潘爱萍,潘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潘木熙。被执行人潘德康。被执行人潘兴康。被执行人潘爱萍。被执行人潘春康本院在执行潘木熙申请执行潘德康、潘兴康、潘爱萍、潘春康关于赡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