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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荣林、谢元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林,谢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林,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谢元平,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林与被执行人谢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