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与被执行人李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玉,李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6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玉,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建平县青峰山镇赵家店村。被执行人:李树金,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青峰山镇赵家店村马西沟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与被执行人李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已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