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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嘉宁与上海鎏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985号原告许嘉宁,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竹桥苑20幢604室,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孔海峰,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鎏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如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嘉宁诉被告上海鎏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嘉宁的委托代理人孔海峰、被告鎏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嘉宁诉称,2011年原告已在国内大学取得本科文凭,准备出国读研究生,向被告咨询双录取研究生事项。双录取是针对中国留学生语言没有达标采取的变通,是有条件的录取,如果语言过关了即可直接读专业课程,国外大学录取时一般会发出语言和专业的二份通知书。原告在与被告邮件沟通中明确要求留学学校需具备双录取条件,被告也确认美国的加州大学北岭分校、东北大学和圣地亚哥州立大学具备双录取条件。同年8月31日,原告委托母亲张敏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美国签证技巧和材料准备咨询事宜,并根据原告意愿协助原告前往美国加州大学北岭分校或者东北大学或者圣地亚哥州立大学其中的一所学校留学;原告需缴纳咨询费人民币(以下涉及货币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30,000元;如原告未取得所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被告负责退还原告缴纳的所有费用。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母亲转账付款15,000元。2011年12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称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美国语言学院寄来了录取通知书,加州大学北岭分校发来邮件要求付清学费才能邮寄录取通知书,原告选择了圣地亚哥州立大学,拿到了语言录取通知书。2012年1月5日张敏向被告发邮件提出异议,认为应收到两份通知书,但被告回复表示不是每个双录取学校都发两份通知书,圣地亚哥州立大学发的通知书就是双录取通知书。原告遂按程序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于2012年1月17日又支付被告15,000元。2012年8月原告到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美国语言学院上学,发现该学校是语言学校,仅本科有双录取,对研究生是没有双录取的。2012年12月原告拿到学校的成绩单后,另行通过托福和雅思考试后,于2013年5月委托美国当地的服务机构申请了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支付了服务费美金5000元,同时被告在美国租房1年支付租金美金10,050元。2013年11月因原、被告对退款协商不成,原告委托母亲向浙江省嘉兴市仲裁委员会(简称嘉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仲裁条款无效被驳回。原告母亲随后到法院起诉被告,后撤诉。现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有瑕疵,被告推荐的学校不符合双方商定的研究生双录取的要求,故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0,000元,以及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美金15,050元,按照6.2汇率折算,要求被告承担50%的损失,即46,655元。被告鎏洋公司辩称,原、被告在订立协议之前确实有电话、邮件等形式的沟通,原告在咨询中提出要求有双录取的��校,但协议中未明确,也未约定邮件作为协议的附件。被告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以协议为准,只负责推荐就读学校。关于双录取,国外大学没有此概念,被告认为是有条件的录取,招收国外留学生先要语言达标,一般发一张通知书。2011年12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美国语言学院发来一份录取通知书(EAP录取通知书),加州大学北岭分校需要缴纳学费后才发送书面通知,原告选择了圣地亚哥州立大学EAP项目,该项目是英语课程,不是双录取。原告明知后办理了赴美手续,之后也从未向被告提出异议。直至2013年11月原告母亲到嘉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被告才得知原告对咨询服务不满意。被告认为,根据双方协议,被告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了咨询服务,根据原告意愿为原告推荐专业学校,帮助原告准备材料。原告收到相关学校的录��通知书,应当知道录取学校的情况。协议约定退款原则是基于原告未能取得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或被拒签。即使被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有瑕疵,也不符合退款的约定。被告认为双方的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其在美国产生的房屋租金和服务费系其本人需要发生的,与被告无关,双方也未作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被告鎏洋公司(甲方)和原告(乙方)签订协议,原告母亲张敏代为办理,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美国签证技巧和材料准备咨询之事宜,学校名称:加州大学北岭分校、东北大学和圣地亚哥州立大学。一、甲方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专业和学校;2.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院校须取得该国政府的认可;3.甲方在初审乙方申请材料后,如合格,甲方需协助并指导乙方向校方申请入学���知;4.在获取校方发给乙方的入学通知后,甲方协助并指导乙方准备签证事宜;5.如需要,甲方可协助并指导乙方办理公证、护照、学校注册等相关事宜,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6.甲方可为取得签证的乙方推荐指导接机、住宿等安排事宜,接机费用和住宿费用另计;7.如乙方需要申请本协议以外的学校,甲方将与乙方指定的学校进行沟通,在学生符合学校录取的基础上,指导乙方申请学校,如以上3所学校均不录取乙方,甲方可提供额外2所学校的申请咨询。二、乙方的义务(略)。三、经济条款:乙方向甲方缴纳服务费30,000元;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5,000元,同时乙方需自行按校方要求缴纳学校申请费以及领馆签证费;取得录取通知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15,000元,同时缴纳校方的学费及相关食宿费用。四、退费原则:1.如未能取得所申请院校入学通知,甲方负责退还乙方缴纳给甲方的全部费用(校方申请费和签证费除外);2.如因乙方收到录取通知后中途退出或没有上推荐学校或中途退学或未能按学校要求完成学业,乙方已缴纳给甲方的费用概不退还,乙方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3.如果乙方被拒签,甲方凭收据退还乙方之前缴纳的全部费用(校方申请费除外),服务即告结束;4.如涉及退费事宜,甲方仅对其直接收入之款项进行处理。五、违约责任:1.在申请中,乙方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违约,由此未能达到留学目的,且造成损失及责任者,全部由乙方或者其国内监护人承担;2.除签证失败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退出、中止协议,否则已支付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如乙方违反学校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规造成损失及责任者,由乙方或其国内监护人承担;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之条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留乙方所交之款项;5.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了所需材料,但甲方未能积极办理其出国留学的相关事宜或未能及时指导乙方造成错过申请的时机,由违约方承担损失。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或依据补充协议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七、特别说明:付款方式。(略)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证获得时终止。同日,张敏转账至被告公司账户15,000元。2011年12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收到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美国语言学院的录取通知,并收到加州大学北岭分校的邮件,该校要求付清学费后邮寄录取通知书,原告选择了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美国语言学院。之后,原告办理出国留学手续。2012年1月17日,张敏转账支付被告15,000元。2012年8月原告赴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上学。2013年11月,原告母亲向嘉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因仲裁条款无效被驳回。2014年10月,原告母亲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41号,后因故撤诉。2015年10月14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提供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月13日的往来邮件,其中2011年8月10日张敏发给被告工作人员高洁的邮件,询问原告选择的一些美国大学“不知道哪些是有双录取研究生的”。2011年8月24日高洁发给张敏的邮件,表示犹他大学和东北大学有双录取,并推荐5所接受硕士双录取的大学供原告选择,包括加州州立北岭分校、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等。2011年12月15日高洁发给张敏邮件,告知原告已被加州大学北岭分校和圣地亚哥大学录取,圣地亚哥大学寄来I-20和录取通知书,加州大学北岭分校要求支付学费才能把I-20���录取通知书寄来,需要原告和张敏在该两所大学中作出选择。2012年1月5日高洁发给张敏邮件,对张敏提出的“双录取的疑问回答”,表示“并不是每一所学校的双录取都有两份通知书的,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现在所签发的I-20就是针对许嘉宁这类研究生双录取的学生的”,并解释EAP项目的课程和设置,称“EAP针对打算进入美国大学攻读学士或硕士学位的学生而设计”,“大部分授课时间都用于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语法和词汇量方面的能力,以及教导学生如何顺利地完成以英语教授的大学课程的必要策略,其他课程作业则主要集中于美国文化、媒介制作、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入学所需的TOFEL考试和其他标准化考试的准备。”被告对2011年8月10日和8月24日、12月15日的邮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2012年1月5日的邮件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则,未经公证,与高洁核实其未发过该邮件,并表示即使是真实的,该邮件中已对EAP项目作了详尽的解释,原告之后也赴美留学了。另查,本院审理(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41号张敏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认可被告回复给张敏的邮件,对2012年1月5日的邮件,被告称邮件内容是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原告当时的成绩需要先读语言学校,通过后才能进行研究生学习。对张敏发给被告的邮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与纠纷无关,有关联的话只说明被告提供了服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出国提供签证技巧和材料准备的咨询服务,根据原告意愿为原告推荐专业和学校,协助并指导原告向校方申请入学通知、准备签证事宜、推荐指导接机和住宿等事宜,原告向被告缴纳服务费用,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服务费,并到协���约定的其中一所学校留学。现原告认为自己申请的是研究生双录取学校,被告推荐的学校不推荐符合原告的要求,要求退还服务费。因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为原告推荐研究生双录取学校,原告赴美留学后也未向被告及时提出,故原告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本院难以支持。然而,根据双方的往来邮件,可以看出原告在咨询过程中确实提出过要求被告推荐研究生双录取学校,张敏收到圣地亚哥大学的录取通知后向被告提出疑惑,被告邮件回复表示不是每所学校双录取都发两份通知书,使原告相信并办理赴美留学手续。审理中,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研究生双录取的官方说法,但原告在咨询中要求被告推荐研究生双录取院校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被告作为提供教育信息咨询的机构,在提供咨询时应与原告沟通研究生双录取的实际情形,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因��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造成原告不能按其目的留学,对此被告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应退还原告相应的服务费,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至于原告主张在美国发生的房租和其他费用,虽然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系原告为自己在国外读书、生活花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鎏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嘉宁服务费人民币6000元;二、原告许嘉宁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6元,由原告许嘉宁负担人民币1582元,由上海鎏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许嘉宁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鎏洋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