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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712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肸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