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建德市美欣家纺有限公司、吴运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美欣家纺有限公司,吴运全,胡永芳,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诉讼代表人丁卫阳被执行人建德市美欣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全。被执行人吴运全被执行人胡永芳被执行人建德巨城万邦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乾商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需处置被执行人吴运全、胡永芳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时代广场201-1、2、3、4、5、6、7、8、9、、16、19、20号的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运全、胡永芳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时代广场201-1、2、3、4、5、6、7、8、9、10、16、19、20号【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更字第12713320号-××号、12××50号、12713351号、12713356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建国用(2013)第5685、5687、5689、5691、5692、5693、5695、5696、5698、5699、5700、5701、5704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