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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多辉与汪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多辉,汪焕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570号原告:李多辉,男,汉族,农民,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XXX,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焕平,男,汉族,农民,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多辉与被告汪焕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多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多辉撤回起诉。���件受理费673元,由原告李多辉减半负担。审判员  江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