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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陆世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世清,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陆世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钟华。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鄂1202执28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钟华,银行存款及在相关单位的应得收入203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本院已将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华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