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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李之委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李之委,霍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法定代表人王绍芳,女,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马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法定代表人李之委,男,农民,系被执行人李某之父。被执行人李之委,男,农民。被执行人霍金华,女,农民,系被执行人李某之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少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李之委、霍金华的银行存款51716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