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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东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东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944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东方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刘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建涛,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赵东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东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