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德顺、张红英等与上海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陈燕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许陈燕,上海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顺,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英,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万鑫,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陈燕,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殷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胡芸。委托代理人支辉。上诉人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以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徐德顺、张红英、徐万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