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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