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黎一某诉冯一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一某,冯一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1民初273号 原告黎一某,男,汉族,住所地:(略)。 被告冯一某(又名冯二某),男,汉族,住所地:(略)。 本院在审理黎一某诉冯一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是法律所允许的。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黎一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修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