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某村委员会与崔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村民委员会,崔某某,张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香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村主任。被告崔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原告与被告崔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学民人民陪审员 金 泽人民陪审员 金守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