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潢川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天鹏。本院在执行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五查被执行人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中川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新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