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勤诉被告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650号原告张凤勤,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师灵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东海,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勤与被告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东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勤撤回对被告张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