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周卫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周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被执行人周卫君。申请执行人黄建华与被执行人周卫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建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43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小型汽车和一辆货车,但该二辆汽车均去向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银行存款、其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本院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2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