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龙,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春,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64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其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龙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