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社帮与袁晓松、罗强、欧文、陈健华、舒昌友、兴文县新坝乡煤厂、杨正朝、杨正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社帮,袁晓松,罗强,欧文,陈健华,舒昌友,兴文县新坝乡煤厂,杨正朝,杨正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社帮,男,194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郑红生,四川望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晓松(常用名袁小松),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强,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文,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华,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昌友,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文县新坝乡煤厂。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麒麟苗族乡。执行事务合伙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杨爽,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朝,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国,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上诉人杨社帮因与被上诉人袁晓松、罗强、欧文、陈健华、舒昌友、兴文县新坝乡煤厂、杨正朝、杨正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华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