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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与大余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大余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赖俊林、黄良清,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余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余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1元,由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赣州国盛种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1元。审 判 长  刘晓斌审 判 员  饶豪华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