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