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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谭贵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贵红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贵红,男,汉族,农民。因犯失火罪,于2011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3月8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贵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彩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贵红其及辩护人黄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被告人谭贵红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老寨村大冲屯10号的住宅进行检查,在一楼楼梯间顶部暗格内查获霰弹枪一支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谭贵红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贵红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贵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黄佩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贵红有自首情节,主动将其持有的枪支上缴,被告人持枪动机单纯,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谭贵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谭贵红之子谭金山从广东打工回来时购买一支自制霰弹枪并存放于家中,2015年10月份谭金山出车祸死亡后,被告人谭贵红使用该枪支打猎。2016年1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被告人谭贵红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老寨村大冲屯10号的住宅进行检查,在一楼楼梯间顶部暗格内查获该枪支并依法扣押。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贵红非法持有的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证明、(2011)隆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谭某乙、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谭贵红的供述笔录;百公物鉴(枪)字第(2016)138号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贵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贵红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谭贵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贵红的辩护人黄佩锋提出被告人谭贵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掌握相关线索后到被告人住处询问,其才将非法持有的枪支交给公安民警,其并没有主动将持枪事实上报司法机关,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贵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秀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瑶适用法律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适用法律参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