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顾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3131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顾浩,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关于被执行人顾浩罚金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浩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顾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宿豫刑初字第01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