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终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3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尤某某(系被上诉人姐夫),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丁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邵某某、丁某某于2004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丁某某吸毒等产生矛盾,自2014年初夫妻分居至今,现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丁某某离婚。审理中,丁某某未能到庭应诉,致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邵某某、丁某某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近年来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现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丁某某离婚,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邵某某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住房不要求本案处理的意见,于法不悖,本案不再处理,待丁��某出现后双方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结婚前明确告诉被上诉人其曾有吸毒的历史,但双方仍然结婚了。其在戒毒所时,被上诉人还来看望,说明双方是有感情的。其身体不好,为了减轻被上诉人的负担,其才居住到自己姐姐家中,现在被上诉人却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双方不离婚。另,双方结婚十几年,总有点共同财产,特别是住房面临动迁,故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被上诉人邵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后,上诉人进过戒毒所两次,出来后也不回家,故不同意上诉人的要求,坚决要求离婚。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因为上诉人吸毒等产生矛盾,且双方自2014年初分居至今,现被上诉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因上诉人原审期间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住房不作处理并无不当,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