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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XX诉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818号原告李,女。被告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孙协商去民政局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艳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