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胡金苹、张昆山等与郑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苹,张昆山,张昆林,张开斌,郑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455号原告胡金苹,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张昆山,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张昆林,男,199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原告张开斌,男,193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郑超,男,199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五莲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北段。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苹、张昆山、张昆林、张开斌与被告郑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G×××××号轿车(保全价值为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G×××××号轿车(保全价值为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