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6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691号原告:赵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赖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