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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6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691号原告:赵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赖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