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作芳与陈玉红、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作芳,陈玉红,陈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陈作芳,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玉红,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丽媛,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陈作芳申请执行的陈玉红、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作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作芳与被执行人陈玉红、陈丽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陈作芳未受偿金额为5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3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陈玉红、陈丽媛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陈作芳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