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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424民初174号原告董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萌,屯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董某,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爱东,男,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山西省屯留县麟绛镇张贤街***号人,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主持庭前调解。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萌、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爱东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5年4月8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尤其是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正常沟通,感情比较淡漠,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2015年8月16日被告无端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但被告至今未回家。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本案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未提交答辩。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1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5年4月8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矛盾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2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董某自愿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互不再取。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梁 慧审 判 员  冯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