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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明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81号罪犯李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明及同案被告人陈士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2013)廊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李明定罪刑量部分。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23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