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檀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08号原告檀某。被告左某。原告檀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檀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檀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冯书合人民陪审员 解丽雅人民陪审员 张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