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德根与谢耀春、暨秀英、谢兰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根,谢耀春,秀英,谢兰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473号之一原告邱德根,男。被告谢耀春,男。被告暨秀英,女。被告谢兰香,女。被告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德根与被告谢耀春、暨秀英、谢兰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德根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邱德根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协商,其纠纷已得到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德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00元,由原告邱德根负担。审 判 长 吴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