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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瑞喜与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喜,张永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168号原告马瑞喜。被告张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喜与被告张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李文环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凯?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