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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王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英河街中段。负责人秦嘉咛,经理。被执行人王淑芳,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大三家村十二组。身份证号1504281965080308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4393、43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淑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芳在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赤峰元宝山区宝山路支行62284818903759979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753.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