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特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特193号申请人:王贵娣,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董孝君,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贵娣与申请人董孝君关于确认(2016)甬鄞引调第18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卢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贵娣与申请人董孝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9日经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董孝君返还申请人王贵娣借款45000元,该款于2016年8月底前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甬鄞引调第18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