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黎与刘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刘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206号原告王黎。委托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婷。委托代理人苏葭,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与被告刘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黎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婷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撤回对被告刘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黎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