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无业。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荣涛、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早晨,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花彭村境内的201县道13KM处时,与行人徐某丙发生相撞事故,致被害人徐某丙受伤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徐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未到庭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徐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徐某甲是自首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娟文书附页:(2016)苏1012刑初213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军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