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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存柱与张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存柱,张福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柱,男,生于1951年3月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良,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其,男,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颉本红,天水陇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存柱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谷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存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玉良,被上诉人张福其及其委托代理人颉本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张小莉审判员 周俊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