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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作福与隋小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福,隋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作福,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隋小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申请执行人胡作福与被执行人隋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社保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