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王斌选、王佳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远,王斌选,王佳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远,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斌选,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佳喜,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志远与被执行人王斌选、王佳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斌选、王佳喜下落不明,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志远与被执行人王斌选、王佳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维山审 判 员  姚静龙代理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 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