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田远望与宋长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远望,宋长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田远望。委托代理人曹兆平,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办事处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长胜。委托代理人蒋鹏宇,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滨海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迎宾大道西路南湖花园商办楼104、105室。负责人季友伟,太保滨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春燕,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邯郸市永年县永美家园西门南侧50米。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远望与被告宋长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滨海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永年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远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远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远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田远望负担。审 判 长 狄 进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泽清书 记 员 景和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