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隋国军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13号罪犯隋国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安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隋国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2014)潍刑二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6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隋国军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隋国军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隋国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隋国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43.6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隋国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德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