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只与王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只,王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54号原告XX只,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被告王彦顺,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只与被告王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XX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