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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只与王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只,王彦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54号原告XX只,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被告王彦顺,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只与被告王彦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XX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