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淞沪路98号708A-7室。法定代表人陈玮,该公司负责人。诉讼代理人陈鹏,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单位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庆年,该公司董事长。辩护人金玉来、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苏中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4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均拒收,且未按本院确定的日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上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两次拒收本院传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行为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韬审 判 员 袁滔代理审判员 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馨 来自